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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院再驳回侵华日军遗弃毒气弹受害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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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院再驳回侵华日军遗弃毒气弹受害者诉求

中新网11月26日电 据日本共同社报道,关于两名中国籍男子周桐和刘浩因接触日军遗弃在吉林省敦化市的毒气弹受伤而向日本政府索赔一案,东京高等法院26日以“事故难以预料”为由维持了东京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方的诉求。两人将继续上诉。

审判长园尾隆司指出,2004年发生事故时,日本政府已协助中国回收遗弃在各地的毒气弹。园尾否定了日方的赔偿责任称“此次事故现场属调查对象外,难以预测到武器的存在”。

判决书显示,周桐和刘浩于2004年7月在敦化市内小河玩耍时发现了毒气弹并接触了漏出的液体,出现手脚起水泡等症状并住院。之后留下了免疫力降低容易感冒等症状。

2008年年初,周桐和刘浩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向日本政府提出3300万日元的索赔,要求“还我健康身体、健康生活”。

去年4月16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就中国吉林省敦化侵华日军遗弃毒气弹泄漏事件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受害者周桐和刘浩要求日本政府给予赔偿的诉求。当时,东京地方法庭认为:毒气弹造成原告受害是事实。日本政府未防止事件发生也是事实,但这并不能认为是日本政府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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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一个类似的事情,日本国内的

“2001年3月,日本茨城县发生化学武器泄漏事件,日本国家、县、町三级政府立即采取联合行动,对事发地2公里内的400多口水井进行了详细的化验,对所有受害者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并由国家承担全部医疗费和各种损失费用。”

承认了受害者是被毒气弹伤害的,也承认了这是因为日本政府并未防止事情发生,但硬是要说这不是日本的错

对于日本的节操,我只能说,呵呵呵,我去年买了个表。

用文字游戏和装出来的礼貌,撇清和推卸实质性的责任,对日本史有点研究就不会觉得稀奇

谁爱信日本有廉耻谁信去,反正我是不会相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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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j无为 金币 +6 发帖辛苦啦! 2013-11-27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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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比一下,如果不对请网友指正:

如果越南人因为中国解放军在他们国家放的地雷给炸伤了,中国政府管赔不?中国解放军在人家越南的领土上打死打伤难么多人(10万总差不多吧),中国政府赔不?

既然中国政府不赔,你骂人家日本没廉耻,骂得着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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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有必要普及一下有关军事上的知识哈。化学武器与地雷不是一个概念,化学武器的首次使用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具体做法是施放氯气。随着科技的发展,化学武器的种类也繁多了,如沙林、芥子气等,这些化学武器对人类的杀伤力甚至到了毁灭的地步。因此,化学武器从一开始就被世界相关组织定义为“不人道”武器,也早就明确禁止使用。

地雷的使用现在世界上也禁止了,时间是在上世纪80年代,比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的时间晚了许多。再有就是2楼所述的情况只是一种假设,首先,越南没有就地雷炸伤的民众对中国提出索赔的请求;其次,即使是有索赔的请求,也得列举出一系列的证据来表明,确实是被中国军队所埋设的地雷所炸伤。而中国的索赔行为,是既有具体的受害人,同时也有证据证明化学武器来自日本,并且是日本方面所遗留的。从法律上来,已经有了完整的证据链。

我们知道,在中越两国的局部战争中,双方都埋设了大量的地雷,当时我方军人曾经风趣形象地描述说:有些地方地雷是密密麻麻、一层叠着一层,谁也分不清到底是哪方埋下的,但谁要是踩上了,那就算谁的!

[ 本帖最后由 jxgalsh 于 2013-11-27 10: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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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j无为 金币 +6 合情合理! 2013-11-27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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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mysimsyd 于 2013-11-27 09:39 发表
类比一下,如果不对请网友指正:

如果越南人因为中国解放军在他们国家放的地雷给炸伤了,中国政府管赔不?中国解放军在人家越南的领土上打死打伤难么多人(10万总差不多吧),中国政府赔不?

既然中国政府不 ...
嗯,老山是前线战区,敦化当年是战区?

日本侵华是侵略战争,自卫反击战是侵略战争?

那美军在日本燃烧弹原子弹的丢,是不是也要赔偿日本人呢?

说说吧

你是洗地洗上了瘾,连皇军的地也要洗么

另,就知道你会跳进来

“这样的阴影一直在延续,引起了中越双方高层的重视。1992年至1994年,中国政府组织了第一次边境大排雷。但由于受资金的限制,第一次大排雷只清除了主要边境口岸、通道和边防部队巡逻路上的雷场,而在边境地区,特别是当年的主战场,还有大面积雷场存在,数百万亩良田不能耕种,边界的雷患始终一直存在。1997年至2000年,广西、云南边境展开了世界军事史上规模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排雷行动,第二次边境大扫雷把200平方公里的平安沃土交到了边民手中。2002年10月起,中越边境的崇山峻岭再次升起和平硝烟,中国边防部队用隆隆的爆破声向世界宣告,为中越边境勘界立碑清障的第三次排雷又开始了。这次计划用3年时间清障排雷的勘界通道有130余处,立碑工作区220多个,排雷总面积达101万多平方米。

多年来,解放军一直没有停止过排除地雷的工作。



  同时,由于越南方面在排雷工作上仍然很落后,这样也使许多来往边民不断被炸死、炸伤。居住在富宁县田蓬乡境外的一名越南苗族老人说:“越南军队很少来排雷,我们只能尽量不到那些山上去,当然我们人少,土地够种,不需要像中国那边去山上冒险。”


地精
“但是,日本对此反应极其冷淡。齐齐哈尔发现成百上千的毒气弹后,日本政府明显准备不足。就连日本内阁事务官青山明彦都说:“由于时间仓促,日方准备不充分,有赖于中方的支持。”日本内阁有一个“遗弃化学兵器处理担当室”,由内阁和外务省官员组成。这个部门一直是“秘密行事”,这次也没有告诉日本民众齐齐哈尔发生了什么。尽管毒气事件震惊世界,但该部门仍然以“搜集资料有困难”为借口,拒绝向中国提供当年日军败退时化学武器的埋藏位置。专家指出,这个理由非常牵强,日本完全可以通过询问二战老兵等方式,找出大多数在华化学武器藏匿点。

日本媒体也“以冷漠的方式”应对这一轰动性事件。6月14日,日本时事社引用外务省的讲话,很简略地说5月23日在哈尔滨发现了52枚毒气弹,确认其中10枚是原日军遗留下来的,预计需要十多天的时间才能处理完毕,费用大约在2亿至5亿日元,等等。日本另一家全国性大报也作了简单报道。此后,便再也没有媒体愿意谈论此事了。日前,日本首都东京的一名市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是头一次听说在中国还有日本遗弃的毒气弹;另一名市民则说:“肯定是前苏联当年丢在中国的,”因为媒体就是这么说的。在多数日本人的眼里,毒气弹在中国造成的祸害,“与日本并无瓜葛”。

日本只是假装不知道

日本政府和媒体何故如此冷漠呢?分析人士指出,主要原因是:第一,日本政府和媒体的一些人,还在顽固坚持他们的“历史观”———不光彩的“历史少说为妙”。

第二,以拖待变。根据1997年4月生效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日本应在2007年4月以前解决在华遗留化学武器问题;若到期不能完成,可在中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顺延至2012年4月,而此后,日本在这个问题上就不再有义务了。一名日本右翼官员曾经很露骨地说:“日本就是要拖下去,一直拖到事情结束。”

第三,继续逃避战争罪行。专家指出,提供当年在中国遗弃化学武器的资料,尽快查明毒气弹等的确切位置,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但日本政府一直在搪塞。原因在于,日本政府认为,一旦向中国提供了遗弃化学武器的清单,就等于承认在战争中使用化学武器是有组织、有计划的,更等于承认遗留化学武器也是有组织、有计划的战争犯罪。

台湾媒体曾说,日本与邻国打交道时有一个心态:我对别人的残酷不是残酷。日军化学武器也曾给本国国民带来过伤害。2001年3月,日本茨城县发生化学武器泄漏事件,日本国家、县、町三级政府立即采取联合行动,对事发地2公里内的400多口水井进行了详细的化验,对所有受害者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并由国家承担全部医疗费和各种损失费用。由此可见,日本很清楚毒气弹在中国会造成多大危害,只是假装不知道。 ”


来,跟着我念,日本,很没廉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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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akerty 金币 +5 回复认真,鼓励! 2013-11-27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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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寇它就不会对中国人民做出一件让你高兴哪怕是些许慰藉的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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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三楼

谁也分不清到底是哪方埋下的,但谁要是踩上了,那就算谁的!

问题是毒气弹一样,谁要是踩上了,那就算谁的! 日本政府没使用啊,只是放在那了。你说一通禁用不禁用和这个一点儿关系都没有。人家也没用,只是放在那,谁叫你凑上去呢?

所以我觉得日本法院的逻辑和您完全一样。谁踩上了,那就算谁的呗。噜里噜嗦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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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武器与此雷的性质完全不一样!你中文不好,我们没有教的义务。

但也由不得你在这儿胡说乱比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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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jxgalsh 于 2013-11-27 18:21 发表
化学武器与此雷的性质完全不一样!你中文不好,我们没有教的义务。

但也由不得你在这儿胡说乱比哈。
毒气弹是日本制造,但不代表就是日本使用或放在那里的。

两伊战争时掉阿拉伯人脑袋上的都是苏联制造的飞毛腿,但苏联参战了?

同样的,你怎么知道这个毒气弹就是日本人放那里的?怎么知道不是苏联人放的?不是国军接受后放的?不是土共放的?

法院很明确,这个毒气弹出现在应有范围外,谁放的你知道?就因为是日本制造就要日本赔,凭啥?那伊拉克和伊朗不得让俄罗斯赔掉内裤?搞笑!

按您的逻辑 谁也分不清到底是哪方埋下的,但谁要是踩上了,那就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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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mysimsyd 于 2013-11-27 18:30 发表


毒气弹是日本制造,但不代表就是日本使用或放在那里的。

两伊战争时掉阿拉伯人脑袋上的都是苏联制造的飞毛腿,但苏联参战了?

同样的,你怎么知道这个毒气弹就是日本人放那里的?怎么知道不是苏联人放的? ...
你眼睛问题很大吗?要不然怎么连转帖文章的最后一段,也就是日本法院的认定都看不清?我发帖驳斥你,目的是不让你在此蛊惑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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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jxgalsh 于 2013-11-27 19:06 发表

你眼睛问题很大吗?要不然怎么连转帖文章的最后一段,也就是日本法院的认定都看不清?我发帖驳斥你,目的是不让你在此蛊惑人心!
东京地方法庭认为:毒气弹造成原告受害是事实。日本政府未防止事件发生也是事实,但这并不能认为是日本政府的不作为。

实在不知道您眼睛的问题有多大。1945年日本在东北被苏联打败,此后毒气弹就不是日本政府能管得了的,

因此

1. 毒气弹造成原告受害是事实。
2。日本政府未防止事件发生也是事实 (45年日本就战败了,毒气弹是苏联拿去了,国军拿去了,共军拿去了,金胖子拿去了,反正不是日本拿去的,日本当然未防止,因为无法防止)
因此得出 3. 这并不能认为是日本政府的不作为。

法庭认定逻辑思路紧密着呢,您要是不理解,好好看看眼睛是不是有问题,其次,想想自己是不是别的地方有问题吧,搞笑!

[ 本帖最后由 mysimsyd 于 2013-11-27 19: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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